初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115 年第 21 題單選題
若A公司歷年來財務報表均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計算其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時,下列何者不得自計算基準減除?
A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B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或盈餘
C次一年度之虧損正確答案
D已依公司法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
C正確答案
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 5%,計算減項只看「當年度」狀況,次年虧損不能回溯扣除。
為什麼答案是 C
次一年度之虧損屬於「未來事項」,不得回頭扣除本年度未分配盈餘;且本題 A 公司財報未經會計師簽證,更無適用空間。這就是本題要選的「不得減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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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 5%,計算減項只看「當年度」狀況,次年虧損不能回溯扣除。
記口訣:減項皆為「當年度」事項,凡跨到「次年度」的一律不得減除。
逐選項分析
A✕
本期稅後淨利以外計入未分配盈餘的純損項目(如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失),依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規定可自計算基準減除,屬合法減項。
B✕
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或盈餘,本來就已流出公司,當然可從未分配盈餘計算基準中減除,否則會重複課稅。
C✓ 正確
次一年度之虧損屬於「未來事項」,不得回頭扣除本年度未分配盈餘;且本題 A 公司財報未經會計師簽證,更無適用空間。這就是本題要選的「不得減除」項目。
D✕
依公司法第 237 條規定,公司應提列 10% 法定盈餘公積,該提列數非屬可分配盈餘,所得稅法明定可自未分配盈餘計算基準減除。
未分配盈餘計算基準減除項目(所§66-9)
| 減除項目 | 是否可減 | 備註 |
|---|
| 當年度已分配股利/盈餘 | ✅ 可減 | 避免重複課稅 |
| 當年度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 可減 | 依公司法強制提列 |
| 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損項目 | ✅ 可減 | 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部分 |
| 次一年度虧損 | ❌ 不可減 | 非當年度事項,本題答案 |
| 以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 | ✅ 可減 | 財報須經會計師簽證方適用 |
未分配盈餘加徵 5% 那條線,考選部最愛考「時間斷點」。計算基準的減除項目全看當年度帳上實際發生什麼: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可以扣、當年度已分配的盈餘可以扣、提列法定公積可以扣,但只要是「次一年度」才發生的事(像隔年才出現虧損、隔年才決議分配),通通不能回頭扣。關鍵判斷準則是「該事項在計算基準日是否已經確定」,次年虧損在當年度根本還沒發生,自然不能拿來減。記住:未分配盈餘算的是「去年底剩多少沒發」,不是「明年會剩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