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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教檢-特殊教育·資賦優異組教檢-特殊教育·身心障礙組
教育原理與制度10834單選題

依據「教師法」規定,各級學校對於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如何處理?

A予以資遣正確答案
B予以停聘
C予以解聘
D予以不續聘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教師因學校減班導致無工作可調任,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時,依法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為什麼答案是 A

命題時依舊法第15條規定,現職工作不適任、無工作可調任或身體衰弱者予以資遣。現行法第27條雖已刪除「現職工作不適任」,但「無工作可調任」及「身體衰弱不能勝任」仍為資遣事由。

考點:資遣要件考點:停聘要件考點:解聘要件考點:不續聘要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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