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人身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108 年第 22 題單選題
火災保險之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
A正確答案
保險標的物若因非承保事故完全滅失,保險契約因標的不存在而當然終止。
為什麼答案是 A
保險法第81條明定: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即為終止。因標的物已不存在,保險利益消失,契約自然失其效力。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標的物若因非承保事故完全滅失,保險契約因標的不存在而當然終止。
看到「非保險事故」+「完全滅失」→ 契約自動終止,不用解除也不用撤銷。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保險法第81條明定: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即為終止。因標的物已不存在,保險利益消失,契約自然失其效力。
B✕ 陷阱
標的物都完全滅失了,保險利益不存在,契約不可能仍為有效,否則保險人將無標的可保。
C✕ 陷阱
「解除」是對有瑕疵的契約溯及失效,需有解除事由;此處契約是因標的滅失而「終止」(向後失效),非解除。
D✕
「撤銷」針對意思表示有瑕疵(詐欺、脅迫、錯誤)時使用,與標的物滅失無關。
標的物滅失原因 vs 契約效力
| 滅失原因 | 契約效力 | 法條依據 | 是否理賠 |
|---|
| 因承保事故完全滅失 | 契約終止(已履行) | 保險法第81條 | 保險人應理賠 |
| 非承保事故完全滅失 | 契約即為終止 | 保險法第81條 | 不理賠,返還未到期保費 |
| 部分滅失 | 契約繼續有效(得終止) | 保險法第82條 | 就損失部分理賠 |
保險標的物滅失後契約怎麼處理,考選部最愛考終止、解除、撤銷三者差異。關鍵判斷準則:標的物因非承保事故完全滅失時,保險利益已不存在,契約當然終止且向後失效,不需任何人主張。考生常誤選解除(要有法定事由且溯及既往)或撤銷(要有意思表示瑕疵如詐欺脅迫)。實務上只要標的物客觀上已不存在,契約自動終止不必通知,因為保險契約的核心就是保險利益,標的滅失等於契約基礎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