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人身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108 年第 7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並非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必須通知保險人之情形?
A危險發生
B危險增加
C危險減少正確答案
D財產保險投保複保險
C正確答案
要保人通知義務限於危險發生、危險增加及複保險;危險減少非法定通知事項。
為什麼答案是 C
危險減少對保險人有利,法律未課要保人通知義務。依保險法第59條第4項,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重新核定保費,是權利而非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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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要保人通知義務限於危險發生、危險增加及複保險;危險減少非法定通知事項。
通知義務都是對保險人「不利」的變動,危險減少對保險人有利,無須通知(被保險人可請求減費)。
逐選項分析
A✕
保險法第58條規定,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事故發生,應於知悉後5日內通知保險人,屬法定通知義務。
B✕
保險法第59條規定,危險增加時要保人應通知保險人,區分可歸責與不可歸責、立即通知或10日內通知,為重要通知義務。
C✓ 正確
危險減少對保險人有利,法律未課要保人通知義務。依保險法第59條第4項,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重新核定保費,是權利而非義務。
D✕
保險法第36條規定,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違反者契約無效(第37條)。
要保人通知義務一覽
| 情形 | 條號 | 期限 | 違反效果 |
|---|
| 危險發生 | §58 | 知悉後5日內 | 損害賠償 |
| 危險增加 | §59 | 立即或10日內 | 得解除契約 |
| 危險減少 | §59IV | 非義務(被保險人得請求減費) | 無 |
| 複保險 | §36 | 訂約時通知 | 契約無效 |
考生常誤以為「危險有變動就要通知」,其實法律只要求通知對保險人「不利」的變動(增加、發生、複保險)。危險減少對保險人有利,要保人「得」主張減費是權利,不是必須履行的通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