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農業技術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 年第 18 題單選題
甲男與乙女再婚,乙女已有與前夫所生之丙女。下列關於甲、丙的敘述,何者錯誤?
A甲男可收養丙女
B甲男在乙女離婚後可與丙女再婚正確答案
C甲男未收養丙女而死亡者,丙女不得繼承甲男之財產
D甲男虐待丙女時,乙女可請求裁判離婚
B正確答案
甲與丙是直系姻親,離婚後仍受禁婚限制;未收養則無親子與繼承關係。
為什麼答案是 B
甲與丙因甲、乙婚姻成立而成為直系姻親。直系姻親不得結婚,且即使甲、乙後來離婚,該禁婚限制仍繼續適用。因此甲不能在乙女離婚後與丙女再婚,故本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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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甲與丙是直系姻親,離婚後仍受禁婚限制;未收養則無親子與繼承關係。
看到「配偶前婚子女」先判斷:可收養、未收養不繼承、直系姻親離婚後仍不得結婚。
逐選項分析
A✕
甲是乙的配偶,丙是乙的子女,屬於配偶收養他方子女的典型情形。法律上允許繼父母收養配偶的子女,所以本選項敘述正確,不是本題要選的錯誤敘述。
B✓ 正確
甲與丙因甲、乙婚姻成立而成為直系姻親。直系姻親不得結婚,且即使甲、乙後來離婚,該禁婚限制仍繼續適用。因此甲不能在乙女離婚後與丙女再婚,故本選項錯誤。
C✕
甲若沒有收養丙,甲、丙之間只是姻親關係,不會變成法律上的父女。丙不是甲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也不是配偶,因此原則上不得以法定繼承人身分繼承甲的遺產。
D✕
丙是乙的直系親屬,若甲虐待丙,已涉及夫妻一方虐待他方直系親屬的離婚事由。只要達到法律所要求的程度,乙可以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所以本選項為正確敘述。
繼父母與配偶前婚子女的法律效果
| 情境 | 甲丙關係 | 法律效果 | 考試結論 |
|---|
| 甲與乙結婚 | 甲與丙成立直系姻親 | 屬於禁婚親範圍 | 離婚後仍不得結婚 |
| 甲收養丙 | 成立養父女關係 | 如同婚生子女 | 丙可成為甲的繼承人 |
| 甲未收養丙 | 僅為姻親 | 無法定親子關係 | 丙不得法定繼承甲 |
| 甲虐待丙 | 虐待配偶直系親屬 | 可能構成裁判離婚事由 | 乙可請求裁判離婚 |
B 的陷阱在「乙女離婚後」。考選部常用離婚讓考生以為姻親關係消滅就可以結婚,但直系姻親的禁婚限制,即使姻親關係消滅後仍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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