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108 年第 20 題單選題
關於保險利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得撤銷
B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正確答案
C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1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D要保人對於債權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B正確答案
保險利益移轉時,除另有訂定外,保險契約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為什麼答案是 B
保險法第18條明文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此為保險利益移轉原則。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利益移轉時,除另有訂定外,保險契約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記住保險法第18條:「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是標準條文原文。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而非「得撤銷」。保險利益是契約生效要件,欠缺則契約無效,非撤銷問題。
B✓ 正確
保險法第18條明文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此為保險利益移轉原則。
C✕ 陷阱
依保險法第19條,合夥人或共有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而非失其效力。此為保障交易安全的設計。
D✕
保險法第16條規定要保人對「債務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因債務人死亡影響債權實現),而非「債權人」。方向相反。
保險法保險利益重要條文速記
| 條號 | 情形 | 效果 | 關鍵字 |
|---|
| 第16條 | 要保人對誰有保險利益 | 本人、家屬、生活費受扶養者、債務人 | 債務人非債權人 |
| 第17條 | 無保險利益 | 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 失效非撤銷 |
| 第18條 | 被保險人死亡/標的物移轉 | 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存在 | 除另有訂定外 |
| 第19條 | 合夥人共有人讓與 | 契約不因之失效 | 保障交易安全 |
保險利益移轉後契約效力的判斷,關鍵在於「契約當然為新權利人利益而存在」,不需重新投保也不會自動失效。實務最常混淆三點:第一,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如賣車)時,除非雙方另有約定,買方自動承接保單;第二,要保人死亡時,保單利益自動歸繼承人,不是失效也不是撤銷;第三,債權人為債務人投保的情況,只要債權關係消滅保單才失效,不是債務人失去利益就失效。判斷口訣:有利益就有保單,利益跟著走、保單跟著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