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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實務(二)(包括觀光法規、入出境相關法規、外匯常識、民法債編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105 年第 25 題單選題考點:就業安定費之共同擬訂機關考點:入出境與移民事務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者,應向勞動部所設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本項安定費收費標準及管理運用辦法,係由勞動部會同那個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A財政部正確答案
B內政部
C外交部
D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本題正解為 A 財政部。關鍵條文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3 條第 2 項:就業安定費的「收費標準及管理運用辦法」,由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原勞委會的權責已自民國 103 年 2 月 17 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逐選項解析

A財政部就業安定費之共同擬訂機關✓ 正確
正確。題目所問的共同擬訂機關為財政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3 條第 2 項明定,就業安定費的收費標準及管理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因行政院組織改造,原勞委會相關權責現由勞動部承接,因此題幹使用「勞動部」並不影響正解為財政部。
B內政部入出境與移民事務✕ 易錯陷阱
錯誤。內政部及其所屬移民機關與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停留、居留等事項有關;但本題問的是就業安定費「收費標準及管理運用辦法」的法定會同機關,條文指定的是財政部。
C外交部✕ 錯誤
D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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