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團體旅遊文件之契約書應載明之事項?
A旅遊地區、行程
B組成旅遊團體最低限度之旅客人數
C旅行業得解除契約之事由及條件正確答案
D旅行業執照字號
C正確答案
本題應以105年考試當時的《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4條第2項判斷:A「旅遊地區、行程」、B「最低成團人數」、D「旅行業執照字號」均為明文應載事項;第7款明定的是「旅客」得解除契約之事由及條件,不是「旅行業」得解除契約,故官方正解C正確。
逐選項解析
A旅遊地區、行程旅遊行程記載✕ 錯誤
105年考試當時《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4條第2項第3款明定,團體旅遊文件的契約書應載明「旅遊地區、行程、起程及回程終止之地點及日期」。選項僅摘列其中的「旅遊地區、行程」,仍屬法定應載事項,非本題所問。
B組成旅遊團體最低限度之旅客人數最低成團人數✕ 錯誤
105年考試當時同條第2項第5款明定,應載明「組成旅遊團體最低限度之旅客人數」,亦即通常所稱的最低成團人數。此事項關係是否成團及旅客是否出發,屬法定應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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