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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戶政戶籍法規大意1079單選題

名因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而申請更改者,以幾次為限?

A1次
B2次
C3次正確答案
D4次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姓名條例規定,因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以3次為限。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姓名條例第9條,名因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以3次為限;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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