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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戶政戶籍法規大意107 年第 17 題單選題

張姓民眾之名因與「指甲」諧音,依法得以下列何項理由,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改名?

A字義粗俗
B字義不雅
C音譯不雅
D特殊原因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姓名諧音不雅非屬法定「字義不雅」,應歸類為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6款之「特殊原因」申請改名。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姓名條例規定,命名或改名之文字詞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者得申請改名。「諧音不雅」雖未明文列舉,但經內政部函釋及實務認定,屬於第6款「特殊原因」之概括條款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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