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項敘述,符合民法「同時履行抗辯」之概念?
A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對該債權之廢止請求權,雖因時效而消滅,仍得拒絕履行
B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
C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正確答案
D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答案與詳解
正是民法第264條第1項本文的法定文字:「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這就是同時履行抗辯的核心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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