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之規定,扣押物、沒收物及追徵財產,有事實足認得請求發還或給付者為外國人,經依刑事訴訟法所定程序,仍不能或難以發還或給付時,法務部得基於互惠原則,依所簽訂之條約、協定或協議,經該外國人所屬政府之請求,個案協商將該扣押物、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全部或一部交付該外國人所屬之政府發還或給付之。此項請求,應於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裁判確定後,幾年內為之?
A正確答案
依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34條第2項,外國政府請求交付扣押物等,應於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裁判確定後3年內為之。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34條第2項規定,前項請求應於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裁判確定後3年內為之,與本選項數值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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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34條第2項,外國政府請求交付扣押物等,應於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裁判確定後3年內為之。
直接記憶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34條第2項之「3年」期間規定即可秒解。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34條第2項規定,前項請求應於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裁判確定後3年內為之,與本選項數值相符。
B✕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34條第2項明定期間為3年,並非4年,本選項數值與法條規定不符。
C✕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34條第2項明定期間為3年,並非5年,本選項數值與法條規定不符。
D✕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34條第2項明定期間為3年,並非6年,本選項數值與法條規定不符。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34條重點整理
| 項次 | 內容重點 | 法條依據 |
|---|
| 第1項 | 扣押物、沒收物及追徵財產,有事實足認得請求發還或給付者為外國人,經依刑事訴訟法程序仍不能或難以發還時,法務部得基於互惠原則交付外國政府 | 第34條第1項 |
| 第2項 | 請求期間:應於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裁判確定後「3年」內為之;數案以最後確定者為準 | 第34條第2項 |
| 第3項 | 扣押物、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交付,由該管檢察官執行 | 第34條第3項 |
| 第4項 | 已交付外國政府後,該外國人不得再向我國政府請求發還或給付 | 第34條第4項 |
| 第5項 | 本法施行前已確定之案件,外國政府請求交付期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 | 第34條第5項 |
本題考驗考生對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34條第2項「3年」期間之精確記憶。選項設計以4年、5年、6年等相近數字作為誘答,容易與其他法律期間(如刑事訴訟法再審期間、民事消滅時效等)產生混淆,須確實記憶本條專屬之3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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