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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016單選題

乙向甲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並提供價值 200 萬元之 A 車為甲設定質權以為擔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質權之設定固以交付占有為要件,但如乙仍有使用 A 車之必要,得依民法第 761 條之規定以占有改定之方式以代交付正確答案
BA 車經設定質權後,為丙所盜,甲於 2 年內未向丙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
C如甲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乙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 5 日內取贖 A 車時,甲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 100 萬元債權同時消滅
D甲之質權因 A 車滅失而消滅。但如乙因 A 車之滅失而得請求損害賠償者,不在此限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動產質權必須現實交付,禁止占定改定;A 敘述違反質權本質故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敘述(本題要選的答案)。民法第 885 條第 2 項明定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代自己占有質物,即禁止以占有改定方式設定質權,否則質權不生效力。這與動產所有權移轉可用占有改定不同。

考點:禁止占有改定考點:質權消滅事由考點:營業質流質約款考點:質權物上代位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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