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1萬元並將其價值2萬元之手機設定質權予乙以供擔保,如乙於該借款期屆至未受清償時,關於其質權實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乙得自行拍賣或聲請法院拍賣該手機,並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清償
B乙於無害其他質權人之利益,得與甲訂立契約取得該手機所有權
C乙如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甲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手機時,乙取得手機之所有權,但手機價值超過擔保債權1萬元之部分,應返還予甲正確答案
D如甲、乙於設定質權之初,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手機之所有權移屬於乙者,乙得請求甲為手機所有權之移轉,但手機價值超過擔保債權1萬元之部分,應返還予甲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