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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718單選題

甲向乙借款1萬元並將其價值2萬元之手機設定質權予乙以供擔保,如乙於該借款期屆至未受清償時,關於其質權實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乙得自行拍賣或聲請法院拍賣該手機,並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清償
B乙於無害其他質權人之利益,得與甲訂立契約取得該手機所有權
C乙如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甲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手機時,乙取得手機之所有權,但手機價值超過擔保債權1萬元之部分,應返還予甲正確答案
D如甲、乙於設定質權之初,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手機之所有權移屬於乙者,乙得請求甲為手機所有權之移轉,但手機價值超過擔保債權1萬元之部分,應返還予甲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營業質(當舖)流質特約有效,超過擔保債權部分不必返還;一般質權才須返還超額。

為什麼答案是 C

本題答案。民法第899條之2規定,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即當舖業),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時,質權人取得質物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超過部分不必返還。此為營業質的特殊效力。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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