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為夫妻,育有一子A;甲為躲債而偷渡海外,故意由乙申報失蹤人口並於其後聲請作死亡宣告;之後乙、丙再婚,3年後甲回臺灣並撤銷死亡宣告;又經1個月後乙若因車禍死亡,留下新臺幣300萬元遺產,則丙可繼承多少遺產?
A正確答案
乙丙婚姻因甲撤銷死亡宣告而重婚無效,丙非乙之配偶,故丙完全不能繼承乙的遺產。
為什麼答案是 A
乙故意串謀申報失蹤並聲請死亡宣告,屬惡意,乙丙婚姻不受信賴保護,甲撤銷死亡宣告後乙丙婚姻無效,丙非配偶不得繼承。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乙丙婚姻因甲撤銷死亡宣告而重婚無效,丙非乙之配偶,故丙完全不能繼承乙的遺產。
先判斷婚姻效力:甲未死亡卻被宣告死亡,乙丙再婚為重婚,甲返台且撤銷死亡宣告後,乙丙婚姻不受民法74條之1保障(因乙明知甲生存或有惡意),故丙非配偶,繼承分為0。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乙故意串謀申報失蹤並聲請死亡宣告,屬惡意,乙丙婚姻不受信賴保護,甲撤銷死亡宣告後乙丙婚姻無效,丙非配偶不得繼承。
B✕ 陷阱
此數字誤以為丙為配偶且與子A平均分配(各1/2),但丙根本非合法配偶,不得繼承。
C✕
此數字並非本題應繼分計算結果,屬於錯誤推算下的選項。
D✕ 陷阱
此數字誤以為丙為配偶且與第二順序繼承人同繼承(配偶得1/2),但丙非配偶不適用此規定。
死亡宣告撤銷後之婚姻效力關鍵
| 情形 | 後婚姻效力 | 說明 |
|---|
| 雙方均善意 | 有效(不受影響) | 保護信賴死亡宣告之善意婚姻 |
| 一方或雙方惡意(明知生存) | 無效 | 如乙故意串謀讓甲被宣告死亡,乙明知甲生存,屬惡意 |
考生常直接套用配偶應繼分公式計算丙可得金額,卻忽略本題關鍵在於「乙惡意促成死亡宣告」導致乙丙婚姻自始不受保護,丙根本不具配偶身分,繼承分應為0,而非用公式計算出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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