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係乙男、丙女二人婚姻關係中受胎所生,丙自始知乙非甲之生父,乙不知;結婚三年後,乙、丙二人離婚,甲於成年前二年經丙告知乙非其生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民法規定,甲視為乙、丙之婚生子女
B丙於離婚時,仍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C甲於成年後二年內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正確答案
D乙即使於甲成年後,始知悉自己非甲之生父,因甲已成年,不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C正確答案
婚生推定與否認之訴:子女得於知悉非婚生事實後2年內,或成年後2年內提起。
為什麼答案是 C
民法第1063條第3項:子女應於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提起。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2年內為之。甲成年前2年知悉,故可於成年後2年內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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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婚生推定與否認之訴:子女得於知悉非婚生事實後2年內,或成年後2年內提起。
民法第1063條:子女提訴期間為「知悉後2年」或「成年後2年」,兩者擇一。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婚姻關係中受胎所生,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是「推定」為婚生子女,非「視為」。視為不得舉反證推翻,推定則可以,這是考選部最愛玩的文字遊戲。
B✕
否認子女之訴須於「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之日起2年內提起。丙自始知情,從甲出生時起算2年早已罹於時效,離婚時無法再提。
C✓ 正確
民法第1063條第3項:子女應於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提起。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2年內為之。甲成年前2年知悉,故可於成年後2年內提起。
D✕ 陷阱
乙(夫)之否認期間為「知悉子女非婚生子女時起2年內」,與甲是否成年無關。即使甲已成年,乙知悉後仍有2年可提訴。
否認子女之訴提起期間(民法第1063條)
| 提訴主體 | 起算點 | 期間 | 備註 |
|---|
| 夫(乙) | 知悉非婚生時起 | 2年內 | 與子女年齡無關 |
| 妻(丙) | 知悉非婚生時起 | 2年內 | 自始知情則從出生起算 |
| 子女(甲) | 知悉非婚生時起 | 2年內 | 未成年知悉→成年後2年內 |
A選項把「推定」偷換成「視為」,兩者法律效果天差地別:推定可舉反證推翻,視為則為法律擬制不可推翻。D選項則誤導考生以為夫之提訴期間與子女成年有關,實際上三種主體各自獨立計算2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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