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職業自由及平等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應考人學經歷作為分類考試之標準,並進而採取不同考試內容暨及格標準,不符平等原則正確答案
B修正前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以視障為分類標準,使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不符合平等權之保障
C藥事法與規範其他醫事人員執業處所之規定雖有不同,尚不生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問題
D入出國及移民法有關「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之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A正確答案
釋字682號明示,依應考人學經歷不同而採取不同考試內容與及格標準,具實質關聯且符合平等原則,故選項A敘述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敘述錯誤。依釋字第682號解釋(中醫師特考案),因應考人學經歷不同,採取不同考試內容及及格標準,係為追求維護國民健康之重要公共利益,其分類標準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實質關聯,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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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釋字682號明示,依應考人學經歷不同而採取不同考試內容與及格標準,具實質關聯且符合平等原則,故選項A敘述錯誤。
看到「學經歷分類考試」聯想釋字682號中醫師特考案,大法官認為基於維護國民健康之公益,不同學經歷設不同標準「符合」平等原則。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本敘述錯誤。依釋字第682號解釋(中醫師特考案),因應考人學經歷不同,採取不同考試內容及及格標準,係為追求維護國民健康之重要公共利益,其分類標準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實質關聯,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無違。
B✕
本敘述正確。依釋字第649號解釋,修正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對非視障者之職業自由造成過度限制,違反憲法平等權及工作權之保障。
C✕ 陷阱
本敘述正確。依釋字第711號解釋,藥師法限制藥師僅能於一處執業雖違反職業自由,但解釋文特別指明,該規定與其他醫事人員執業處所之規定雖有不同,尚不生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問題。
D✕
本敘述正確。依釋字第702號解釋,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目的在健全跨國婚姻媒合環境、保障受媒合者權益,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契約自由及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大法官解釋與平等權/職業自由核心考點
| 釋字字號 | 涉及法規/爭點 | 是否違憲 | 核心理由 |
|---|
| 釋字第682號 | 中醫師特考依學經歷分流 | 合憲 | 維護國民健康,分類具實質關聯,不違背平等原則 |
| 釋字第649號 | 明眼人不得從事按摩業 | 違憲 | 手段非最小侵害,違反平等權與職業自由(工作權) |
| 釋字第711號 | 藥師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 | 違憲 (但未違平等權) | 限制職業自由違憲;但與其他醫事人員規定不同,不違平等權 |
| 釋字第702號 | 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報酬 | 合憲 | 防範物化女性與人口販運,不違背平等權與工作權 |
反向題陷阱!題目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考生若對釋字682號不熟,容易直覺認為「不同考試標準就是不平等」而誤判A為正確敘述。實際上大法官認為基於公益,合理差別待遇是合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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