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行政處分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A經聽證程序而作成之土地徵收處分
B核發公費獎學金之決定
C處分機關大量作成之超速違規處分
D學校對違反校規之學生處以退學處分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之處分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但已舉行聽證、大量作成同類處分或非屬負擔處分者除外。
為什麼答案是 D
退學處分嚴重剝奪學生的受教權,屬於限制或剝奪權利之行政處分,且無行政程序法第103條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例外情事,故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之處分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但已舉行聽證、大量作成同類處分或非屬負擔處分者除外。
退學處分嚴重剝奪受教權,屬負擔處分且無例外規定,必須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逐選項分析
A✕
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已決定舉行聽證者,無須再依該條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因為聽證程序本身已包含更嚴謹的意見陳述機制。
B✕ 陷阱
核發公費獎學金屬於賦予人民利益的「授益處分」,並非「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負擔處分,故不適用應給予陳述意見之規定。
C✕
依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行政機關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如超速違規罰單),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D✓ 正確
退學處分嚴重剝奪學生的受教權,屬於限制或剝奪權利之行政處分,且無行政程序法第103條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例外情事,故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行政處分陳述意見之原則與例外
| 類別 | 說明 | 適用情形 |
|---|
| 原則 | 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 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負擔處分) |
| 除外不適用 | 無須給予陳述意見 | 1. 授益處分(如核發獎學金)
2. 已通知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 |
| 例外得不給予 | 得不給予陳述意見 | 1. 大量作成同種類處分(如超速罰單)
2. 情況急迫
3. 客觀事實明白足以確認等(行政程序法第103條) |
考生常誤以為「所有」行政處分都要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實際上,只有「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的負擔處分才適用;且若有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的例外情形(如大量作成、事實客觀明白)或已舉行聽證,則可免除。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