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規定,有關離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離婚之種類分為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二種
B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即能成立
C繼父母對繼子女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為裁判離婚事由之一種正確答案
D夫妻裁判離婚者,對於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直接由法院依職權以子女最佳利益酌定之
C正確答案
我國民法離婚分三種(兩願、裁判、調解/和解),兩願離婚需書面+2證人+戶政登記;裁判離婚事由包含虐待直系親屬致不堪共同生活。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民法§1052 第1項第4款規定: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為裁判離婚事由。繼父母對繼子女施虐,屬於此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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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我國民法離婚分三種(兩願、裁判、調解/和解),兩願離婚需書面+2證人+戶政登記;裁判離婚事由包含虐待直系親屬致不堪共同生活。
秒殺:A 漏掉「調解離婚」、B 漏掉「戶政登記」、D 優先由父母協議,這三個都是經典陷阱,刪去法直接選 C。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在「二種」。民法離婚方式有三種:兩願離婚(§1049)、裁判離婚(§1052)、以及調解或和解離婚(§1052-1)。少一種就錯,這是考選部最愛的經典陷阱。
B✕ 陷阱
錯在「即能成立」。兩願離婚三要件缺一不可:①書面 ②二人以上證人簽名 ③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民法§1050)。少了戶政登記就不生效力,只做到書面與證人還不算完成。
C✓ 正確
正確。民法§1052 第1項第4款規定: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為裁判離婚事由。繼父母對繼子女施虐,屬於此款情形。
D✕ 陷阱
錯在「直接由法院依職權」。民法§1055 規定:裁判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義行使,應「先由夫妻協議」;未為協議、協議不成或協議不利子女時,法院才依請求或職權酌定。順序不能跳過。
我國離婚三種類型對照
| 類型 | 法條 | 成立要件 | 生效時點 |
|---|
| 兩願離婚 | 民法§1049、§1050 | 書面+2證人簽名+戶政登記 | 登記時 |
| 裁判離婚 | 民法§1052 | 具法定事由、訴請法院判決 | 判決確定時 |
| 調解/和解離婚 | 民法§1052-1 | 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 | 成立時通知戶政 |
離婚制度核心在「意願自主優先,程序完備並進」:兩願離婚必須同時具備書面、二人以上證人、戶政登記三要件缺一不可,許多考生會漏掉戶政登記以為簽字就生效。裁判離婚的十大法定事由中,「虐待他方直系親屬或受他方直系親屬虐待致不堪共同生活」是高頻考點,注意虐待對象包含配偶雙方的直系親屬。考選部常設計「要件不全」或「程序倒置」選項:例如只提兩願與裁判卻漏掉調解/和解離婚,或將協議與法院介入的先後順序對調。判斷時先確認三類型是否齊全,再檢查各類型要件是否完整,最後核對處理順序是否符合「私人協議→司法介入」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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