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非憲法服公職權之保障範圍?
A公務員之身分保障
B公務員之薪資請求權
C公務員之退休金請求權
D公務員之在職進修請求權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保障人民依法從事公務,及其衍生的身分保障、俸給(薪資)與退休金等權利,但不包含在職進修請求權。
為什麼答案是 D
公務員之在職進修權利係由《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等一般法律所賦予,大法官解釋並未將其列入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所直接衍生之核心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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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保障人民依法從事公務,及其衍生的身分保障、俸給(薪資)與退休金等權利,但不包含在職進修請求權。
看到「服公職權保障範圍」,秒記「身分、薪資、退休金」三本柱。進修屬於法律賦予的權利,非憲法直接保障。
逐選項分析
A✕
依司法院釋字第605號解釋,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旨在保障人民依法令從事於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權利,故屬憲法保障範圍。
B✕
依司法院釋字第605號解釋,服公職權衍生享有之「俸給」(即薪資請求權)屬於財產權性質之公法上權利,為憲法服公職權之保障範圍。
C✕
依司法院釋字第605號解釋,服公職權衍生享有之「退休金」權利,同樣屬於財產權性質之公法上權利,為憲法服公職權之保障範圍。
D✓ 正確
公務員之在職進修權利係由《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等一般法律所賦予,大法官解釋並未將其列入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所直接衍生之核心保障範圍。
公務員權利之規範層級對照
| 權利類型 | 具體內容 | 法源依據 | 保障位階 |
|---|
| 身分保障 | 免受違法停職、免職等處分 | 憲法第18條、釋字第605號 | 憲法層次 |
| 財產上權利 | 俸給(薪資)、退休金請求權 | 憲法第18條、釋字第605號 | 憲法層次 |
| 進修與訓練 | 參加訓練、進修以提升職能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 法律層次 |
考生容易將「公務員依法享有的所有權利」誤認為「憲法服公職權的保障範圍」。在職進修確實是公務員的權利,但它是基於《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等法律規定,位階在法律層次,而非憲法第18條直接保障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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