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就人民A聲請解釋之案件作成解釋公布前,另一人B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經大法官受理但未合併審理,則司法院就A之聲請案所為之解釋,對B之聲請案件,效力如何?
A既未合併審理,即無從適用
B雖未合併審理,仍可適用正確答案
C依個案而定
D漏未合併審理B之聲請案,對A之解釋無效
B正確答案
釋字686號:相同法令釋憲聲請,縱未合併審理,先作成之解釋對後聲請人同有效力。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解。釋字686號明示:就同一法令聲請釋憲者,縱未合併審理,先作成之解釋對後聲請案件仍有適用。聲請人同享救濟利益,避免重複審理浪費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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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釋字686號:相同法令釋憲聲請,縱未合併審理,先作成之解釋對後聲請人同有效力。
看到「同一法令」「未合併審理」→ 想到釋字686號,解釋效力及於其他聲請人。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認為未合併審理就不適用,違反釋字686號意旨。聲請釋憲具有公益性質,不因程序上是否合併而影響解釋效力之及於其他聲請人。
B✓ 正確
正解。釋字686號明示:就同一法令聲請釋憲者,縱未合併審理,先作成之解釋對後聲請案件仍有適用。聲請人同享救濟利益,避免重複審理浪費資源。
C✕
「依個案而定」過於模糊,釋字686號已有明確統一標準,不須個案判斷,此選項不符合解釋意旨。
D✕ 陷阱
A 聲請案解釋之效力不因有無合併 B 案而受影響,更無「對 A 解釋無效」之理,本末倒置。
釋字686號重點整理
| 情境 | 是否合併 | 解釋效力 | 依據 |
|---|
| 同一法令、多人聲請 | 有合併 | 對所有聲請人有效 | 程序當然 |
| 同一法令、多人聲請 | 未合併 | 對後聲請人仍有效 | 釋字686號 |
| 不同法令聲請 | — | 各自判斷 | 個案處理 |
考生易誤認「沒合併審理=各自獨立=不能適用」,但釋字686號正是要解決此類程序疑義。只要聲請的是同一法令違憲疑義,先作成之解釋當然及於後聲請案,否則後聲請人將喪失釋憲救濟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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