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就人民A聲請解釋之案件作成解釋公布前,另一人B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經大法官受理但未合併審理,則司法院就A之聲請案所為之解釋,對B之聲請案件,效力如何?
A既未合併審理,即無從適用
B雖未合併審理,仍可適用正確答案
C依個案而定
D漏未合併審理B之聲請案,對A之解釋無效
B正確答案
釋字686號:相同法令釋憲聲請,縱未合併審理,先作成之解釋對後聲請人同有效力。
逐選項解析
A既未合併審理,即無從適用合併審理迷思✕ 易錯陷阱
認為未合併審理就不適用,違反釋字686號意旨。聲請釋憲具有公益性質,不因程序上是否合併而影響解釋效力之及於其他聲請人。
B雖未合併審理,仍可適用釋字686號✓ 正確
正解。釋字686號明示:就同一法令聲請釋憲者,縱未合併審理,先作成之解釋對後聲請案件仍有適用。聲請人同享救濟利益,避免重複審理浪費資源。
D漏未合併審理B之聲請案,對A之解釋無效✕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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