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者或求職者因受性別、性傾向歧視或性騷擾,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該賠償請求權之時效,下列何者正確?
A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性騷擾行為或違反各該規定之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正確答案
B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性騷擾行為或違反各該規定之行為時起,逾2年者,亦同
C自請求權人離職後,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性騷擾行為或違反各該規定之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D無時效之規定
答案與詳解
完全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0條規定:短期時效2年(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長期時效10年(自行為時起),雙軌並行、擇一先到即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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