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之甲女至某電商公司求職,面試時,該公司之面試官詢問甲女未來是否有懷孕的計畫,並告知該公司之勞動契約中有約定受僱者若有懷孕之情事時,即應離職。有關該項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該項約定會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且該約定無效正確答案
B該項約定屬於契約自由之範圍,並不會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
C公司於面試時有事先告知該項約定,故該項約定不會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
D該項約定會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雇主會被處以罰鍰,然該約定屬於契約自由之範圍,故依然為有效
A正確答案
雇主約定懷孕即離職,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別歧視禁止規定,該約定當然無效。
為什麼答案是 A
雇主以懷孕為離職事由,屬性別歧視,違反性平法,該約定違反強制規定應屬無效。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雇主約定懷孕即離職,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別歧視禁止規定,該約定當然無效。
看到「懷孕即離職」條款,直接聯想性平法禁止性別歧視+民法違反強制規定無效,選A。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雇主以懷孕為離職事由,屬性別歧視,違反性平法,該約定違反強制規定應屬無效。
B✕ 陷阱
契約自由並非毫無限制,違反性平法強制規定之約定不受契約自由保護。
C✕ 陷阱
事先告知並不能免除違法性,性別歧視之約定仍屬違法無效。
D✕ 陷阱
違反性平法固然雇主可能受罰鍰,但該約定本身應屬無效,並非仍屬有效之契約自由範圍。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核心
| 禁止事項 | 法律效果 | 雇主責任 | 適用時點 |
|---|
| 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應離職之約定 | 約定無效 | 處罰鍰並公布姓名 | 招募、僱用、在職全程 |
| 面試詢問懷孕計畫 | 屬就業歧視 | 可處罰鍰 | 招募階段 |
考生易誤以為「有告知」或「雙方合意」即可阻卻違法,忽略性別工作平等法屬強制規定,違反者契約條款當然無效,行政責任與私法效力應分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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