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釋字第792號解釋,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500號刑事判例稱:「所謂販賣(毒品)行為,……祇要以營利為目的,將禁藥購入,其犯罪即為完成;屬犯罪既遂。」部分,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至第4項所定販賣毒品既遂罪,僅限於「銷售賣出」之行為已完成始足該當之意旨不符,牴觸何項憲法原則?
A法律明確性原則
B罪刑法定原則正確答案
C法律保留原則
D授權明確性原則
答案與詳解
釋字792號指出,舊判例把「購入」就當販賣既遂,超出條例「銷售賣出」的文義範圍,等於用判例創設犯罪構成要件,違反罪刑法定(罪刑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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