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4 條第 1 項之規定,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有關禁止性別歧視之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之處分有異議時,得向下列何者提出審議之申請?
A10 日內向地方法院申請審議
B10 日內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議
C10 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
D10 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性工法 §34 I 明定:對地方主管機關之處分有異議,得於 10 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層級正確且符合法條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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