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民法概要107 年第 24 題單選題考點:連帶責任考點:連帶與按份
甲於104年1月1日死亡,遺產有存款100萬元,並對乙銀行有債務30萬元。甲之繼承人為子女丙、丁二人。104年3月1日丙、丁自行協議由丙取得全部遺產,並承擔全部債務。乙銀行在104年6月1日欲請求繼承人清償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向丁請求清償30萬元正確答案
B乙僅得向丙請求清償15萬元、向丁請求清償15萬元
C乙僅得向丙請求清償30萬元
D乙不得向丙、丁請求連帶清償
A正確答案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負連帶責任,繼承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不得對抗債權人,故乙銀行得向丁請求清償全部30萬元。
逐選項解析
A乙得向丁請求清償30萬元連帶責任✓ 正確
依民法第1153條第1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丙、丁間之遺產分割協議屬內部約定,不得對抗債權人乙銀行,故乙得向丁請求清償全部30萬元。
B乙僅得向丙請求清償15萬元、向丁請求清償15萬元連帶與按份✕ 易錯陷阱
此選項誤將連帶責任理解為按應繼分比例各別負責。依民法第1153條第1項,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負連帶責任,債權人得向任一繼承人請求全部清償,非僅能各請求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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