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錢,由甲之友人丙提供土地為乙設定抵押權,擔保乙之債權。債務清償期屆至,甲無力清償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得向乙清償甲之債務正確答案
B甲得拒絕丙代為清償債務
C乙得拒絕丙之清償債務
D甲異議時,乙始得拒絕丙清償
A正確答案
丙提供土地設定抵押權擔保甲對乙之債務,對該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得向乙清償;乙不得拒絕,故A正確。
為什麼答案是 A
丙提供土地設定抵押權擔保甲之債務,對該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因此得向乙清償甲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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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丙提供土地設定抵押權擔保甲對乙之債務,對該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得向乙清償;乙不得拒絕,故A正確。
第三人原則上得清償債務;債務人異議時,債權人原得拒絕,但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清償時,債權人不得拒絕。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丙提供土地設定抵押權擔保甲之債務,對該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因此得向乙清償甲之債務。
B✕
第311條第2項規定的是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一般第三人的清償;並非債務人得自行拒絕第三人清償。且本題丙屬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
C✕
丙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依第311條第2項但書,乙不得拒絕丙的清償。
D✕ 陷阱
債務人甲異議時,債權人乙得拒絕清償的規則,不適用於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的丙;丙清償時,乙不得拒絕。
第三人清償與債權人拒絕
| 情形 | 第三人是否得清償 | 債務人異議時的效果 | 依據 |
|---|
| 第三人清償 | 原則上得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者除外 | 第2項另有規定 | 民法 第311條第1項 |
| 一般第三人清償 | 得清償 | 債權人得拒絕 | 民法 第311條第2項前段 |
| 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清償 | 得清償 | 債權人不得拒絕 | 民法 第311條第2項但書 |
第311條第2項前段雖規定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第三人清償,但同項但書排除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本題丙提供抵押土地擔保該債務,應適用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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