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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大意
107 年 · 第 42 題
地方特考
人事行政大意
107 年
第 42 題
單選題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懲戒判決之公務員所提起再審之訴,如認為無理由,應:
A
不予受理
B
以裁定駁回
C
以判決駁回
正確答案
D
逕為變更判決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再審之訴經實體審查後無理由,須以「判決」駁回;程序不合才用「裁定」駁回。
為什麼答案是 C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受理再審之訴後,經實體審理認為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此為公務員懲戒法所明定。
考點:用語錯誤
考點:程序vs實體
考點:判決駁回
考點:無理由≠變更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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