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衛生行政衛生行政學概要108 年第 18 題單選題
有關病人自主權利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目的是為了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
B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
C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
D病人經確認心智能力健全並已完成預立醫療決定之程序,醫療機構或醫師即可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任何可能延長其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病主法適用須符合特定臨床條件(末期病人、不可逆昏迷等5款),非完成預立醫療決定即可終止維生治療。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此即題目要選的答案)。須符合病主法第14條所列5款臨床條件之一(末期病人、不可逆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症),經2位專科醫師確診+緩和醫療團隊至少2次照會,才能依預立醫療決定執行,並非「即可」終止「任何」醫療。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病主法適用須符合特定臨床條件(末期病人、不可逆昏迷等5款),非完成預立醫療決定即可終止維生治療。
看到「即可」「任何」等絕對化用語,多半是陷阱!病主法有嚴格適用條件。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病主法第1條明定立法目的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善終權益,促進醫病和諧。
B✕
正確。病主法第5條規定病人對病情、醫療選項、成效、風險預後有知情權,也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
C✕
正確。病主法第8條規定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得為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
D✓ 正確
錯誤(此即題目要選的答案)。須符合病主法第14條所列5款臨床條件之一(末期病人、不可逆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症),經2位專科醫師確診+緩和醫療團隊至少2次照會,才能依預立醫療決定執行,並非「即可」終止「任何」醫療。
病主法適用5款臨床條件(第14條)
| 款次 | 臨床條件 | 判定要件 |
|---|
| 1 | 末期病人 | 2位專科醫師確診 |
| 2 | 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 +緩和醫療團隊2次照會 |
| 3 | 永久植物人狀態 | 同上 |
| 4 | 極重度失智 | 同上 |
| 5 |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症 | 同上 |
D 選項用「即可」「任何可能延長生命之必要醫療」偷渡過度寬泛的適用範圍。病主法並非只要完成預立醫療決定程序就能啟動,必須病人實際處於5款特定臨床條件之一,並經嚴謹醫療判定程序,才能依其預立醫療決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