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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大意113 年第 28 題單選題

關於法官進行民事訴訟事件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有變更者,審判長不得令書記官朗讀以前之筆錄,以代替當事人陳述以前辯論之要領
B於第一審行合議審判之事件,基於直接審理原則,法院不得命其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C當事人提出之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事人之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正確答案
D法院收受訴狀後,為貫徹言詞審理原則,不得選擇以書狀先行程序之方式進行爭點之整理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民事訴訟審理程序之原則與例外,包含法官變更、受命法官、不公開審判及書狀先行,考點在於辨識法定的彈性例外規定。

逐選項解析

A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有變更者,審判長不得令書記官朗讀以前之筆錄,以代替當事人陳述以前辯論之要領法官變更✕ 易錯陷阱
依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有變更時,審判長「得」令書記官朗讀以前筆錄代替當事人陳述,並非不得。
B於第一審行合議審判之事件,基於直接審理原則,法院不得命其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 易錯陷阱
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規定,行合議審判之訴訟事件,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並非不得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C當事人提出之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事人之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不公開審判✓ 正確
依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規定,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祕密,經當事人聲請且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本選項敘述完全正確。
D法院收受訴狀後,為貫徹言詞審理原則,不得選擇以書狀先行程序之方式進行爭點之整理書狀先行✕ 易錯陷阱
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等規定,審判長為整理爭點,「得」定期間命當事人提出準備書狀,即允許以書狀先行程序進行,並非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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