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官進行民事訴訟事件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有變更者,審判長不得令書記官朗讀以前之筆錄,以代替當事人陳述以前辯論之要領
B於第一審行合議審判之事件,基於直接審理原則,法院不得命其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C當事人提出之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事人之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正確答案
D法院收受訴狀後,為貫徹言詞審理原則,不得選擇以書狀先行程序之方式進行爭點之整理
答案與詳解
民訴§195-1 明定: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業務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此為公開審判原則之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