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下列何種情形,甲應依此規定加重其刑?
A甲與乙都服務於某市政府刑事警察局,甲聚餐酒後與乙因口角起爭執,毆傷乙
B甲為員警,侵占其於執行職務時所扣押之物
C甲為檢察官,將自己承辦案件中屬偵查不公開之事項洩漏給記者
D甲為派出所警察,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得知乙之行動電話號碼,而撥打電話恐嚇乙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警察利用查案機會取得他人電話後恐嚇,恐嚇罪(刑法第 305 條)屬瀆職罪章以外之罪,且明顯假借職務機會為之,完全符合 134 條要件,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