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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大意11339單選題

刑法第 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下列何種情形,甲應依此規定加重其刑?

A甲與乙都服務於某市政府刑事警察局,甲聚餐酒後與乙因口角起爭執,毆傷乙
B甲為員警,侵占其於執行職務時所扣押之物
C甲為檢察官,將自己承辦案件中屬偵查不公開之事項洩漏給記者
D甲為派出所警察,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得知乙之行動電話號碼,而撥打電話恐嚇乙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刑法第134條加重須「假借職務權力機會方法」且「非另有特別規定」,D 利用職務機會取得資訊再犯恐嚇罪最典型。

為什麼答案是 D

警察利用查案機會取得他人電話後恐嚇,恐嚇罪(刑法第 305 條)屬瀆職罪章以外之罪,且明顯假借職務機會為之,完全符合 134 條要件,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考點:與職務無關考點:但書特別規定考點:本章內之罪考點:假借職務機會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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