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控告雇主 B 違反勞基法,在排班輪值時未給予充足的休息時間。法院判決理由認:「勞基法第 34 條立法目的在於使輪班制之勞工於換班時可獲得適當之休息時間,且此休息時間係指可使勞工獲得足以恢復原有體力所需時間而言。輪 3 班制之勞工,正常工時為 8 小時,資方有責任注意不應使勞工於輪值大夜班後接續出勤小夜班或輪值小夜班後接續出勤日班之情形發生。」請問上述判決理由運用了下列何種解釋方法?
A文義解釋
B體系解釋
C歷史解釋
D目的解釋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判決明確寫「立法目的在於使輪班制勞工於換班時可獲得適當休息」,直接從規範所要達成的保護目的推導具體適用,正是目的解釋(teleologische Auslegung)的標準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