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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大意1105單選題

法律解釋的方法,通常可區分為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等,應以何種方法為優先?

A文義解釋
B體系解釋
C歷史解釋
D視實際需要而定,並無特定之優先順序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法律解釋四方法並無絕對優先順序,應視個案需要綜合運用,學說實務通說採此見解。

為什麼答案是 D

通說認為四種解釋方法功能互補,應視個案具體情形綜合運用,並無僵化的優先順序。此為法學方法論通說立場,亦為考選部標準答案。

考點:文義起點≠優先考點:體系解釋考點:歷史解釋考點:無固定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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