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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大意11033單選題

關於分管契約於第三人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於共有之不動產,以分管契約經登記者為限,其效力及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
B於區分所有建物,其分管契約之效力及於惡意之應有部分受讓人
C於共有之動產,其分管契約之效力及於惡意之應有部分受讓人
D於已登記之共有不動產,其分管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已登記不動產的分管契約採「登記生效主義」(未登記對任何人皆無效);動產與無法登記的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則採「惡意受拘束」(釋字349號)。

為什麼答案是 D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已登記不動產之分管契約依民法第 826-1 條第 1 項採「登記生效主義」,未登記則對第三人「不生效力」(絕對無效),而非僅「不得對抗」。「不得對抗」意味著對惡意第三人仍有效,此與法條意旨不符。

考點:不動產登記生效考點:區分所有建物考點:動產惡意拘束考點:效力vs對抗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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