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分管契約於第三人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於共有之不動產,以分管契約經登記者為限,其效力及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
B於區分所有建物,其分管契約之效力及於惡意之應有部分受讓人
C於共有之動產,其分管契約之效力及於惡意之應有部分受讓人
D於已登記之共有不動產,其分管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已登記不動產之分管契約依民法第 826-1 條第 1 項採「登記生效主義」,未登記則對第三人「不生效力」(絕對無效),而非僅「不得對抗」。「不得對抗」意味著對惡意第三人仍有效,此與法條意旨不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