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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大意11044單選題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依刑法第31條第1項,應如何論處?

A仍以正犯或共犯論正確答案
B仍以故意犯或過失犯論
C以加重結果犯論
D以不作為犯論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無特定身分者參與純正身分犯,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為什麼答案是 A

刑法第31條第1項明文: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這是純正身分犯的擬制規定。

考點:純正身分犯考點:主觀要件混淆考點:加重結果犯考點:不作為犯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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