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人身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114 年第 24 題單選題
有關保險業之資金運用,下列何者符合保險法之規定?
A財產保險業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之財產保險單為質之放款
B保險業存款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 30%
C保險業不動產之投資,除自用不動產外,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 30%正確答案
D保險業辦理放款僅能進行以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
C正確答案
保險業資金運用有嚴格比例限制,不動產投資(非自用)總額不得超過資金30%。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保險法第146條之2,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除自用不動產外,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30%,且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本選項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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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業資金運用有嚴格比例限制,不動產投資(非自用)總額不得超過資金30%。
記住三個關鍵比例:存款單一金融機構10%、不動產投資30%、人壽保單質借才行。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保單質借僅限「人身保險業」以其簽發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財產保險單不能作為質借標的,選項偷換主體。
B✕ 陷阱
保險業存款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10%,非30%。此為分散風險考量,避免單一金融機構倒閉衝擊。
C✓ 正確
依保險法第146條之2,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除自用不動產外,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30%,且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本選項完全正確。
D✕
保險業辦理放款方式多元,包含銀行或主管機關認可信用保證機構之保證放款、動產或不動產擔保放款、人壽保險單質借、合格有價證券質押等,非僅限不動產擔保。
保險業資金運用重要比例
| 運用方式 | 限制比例 | 法條依據 | 備註 |
|---|
| 存款存放單一金融機構 | 不超過資金10% | 保險法第146條之1 | 分散風險 |
| 不動產投資(非自用) | 不超過資金30% | 保險法第146條之2 | 須即時利用有收益 |
| 國外投資總額 | 不超過資金45% | 保險法第146條之4 | 主管機關核定 |
| 投資單一公司股票 | 有比例上限 | 保險法第146條之1 | 避免集中風險 |
保險業資金運用的核心是「分散風險」原則,主管機關對各項投資都設有比例上限。不動產投資因為流動性差、變現慢,法規特別限制非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資金30%,防止保險公司把錢全押在房地產上。考試最愛拿「30%」這個數字跟其他投資比例混淆,或把「非自用」條件拿掉誤導。記住判斷準則:不動產投資=低流動性→比例限制最嚴格,而保單質借、存款、放款等都有各自的分散規定,但數字和限制條件完全不同,千萬別把30%套用到其他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