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人身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114 年第 27 題單選題
甲因心智缺陷導致無法為意思表示,經法院裁定監護宣告,指定其子乙為監護人。後乙以甲為被保險人,向丙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指定自己為受益人。丙保險公司核保後,甲遭遇車禍不幸離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無法為意思表示,該保險契約自始不生效力
B乙僅得請求喪葬費用之給付正確答案
C丙得向車禍肇事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D就喪葬費用之給付,乙得與丙於保險契約中自行約定數額,不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即可
B正確答案
受監護宣告人為被保險人之死亡險,依保險法第107條之1,乙僅能請求喪葬費用給付,且有法定上限。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保險法第107條之1,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訂立死亡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故乙僅得請求喪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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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受監護宣告人為被保險人之死亡險,依保險法第107條之1,乙僅能請求喪葬費用給付,且有法定上限。
看到『受監護宣告人+死亡險』→ 直接鎖定『喪葬費用給付』關鍵字 → 選 B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保險法第107條之1並非使契約無效,而是限制死亡給付改為『喪葬費用』性質。契約仍有效,只是給付內容受限,避免道德危險。
B✓ 正確
依保險法第107條之1,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訂立死亡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故乙僅得請求喪葬費用。
C✕ 陷阱
保險法第103條明定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人身無價,人壽保險無代位求償。
D✕ 陷阱
喪葬費用給付有法定上限,依保險法第107條之1準用第107條規定,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非全額,且非由當事人自由約定。
受監護宣告人為被保險人之死亡險規範
| 項目 | 規定內容 | 法源 | 目的 |
|---|
| 契約效力 | 有效,但死亡給付受限 | 保險法第107條之1 | 平衡保障與防弊 |
| 給付範圍 | 僅限喪葬費用 | 保險法第107條之1第1項 | 避免道德危險 |
| 金額上限 | 遺贈稅法第17條扣除額之半數 | 準用保險法第107條 | 防止謀財害命 |
| 超額效果 | 超過部分無效 | 保險法第107條之1第2項 | 強制規定 |
保險法第107條之1禁止以受監護宣告人為被保險人訂立死亡險,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但法律給了一個例外:可以投保「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是遺贈稅法喪葬費扣除額的半數(目前約61.5萬)。考生最容易誤以為可以約定到全額扣除額(123萬),或認為契約完全無效。記住兩個關鍵:一、不是死亡險全禁,而是只能保喪葬費;二、金額有法定天花板,不是雙方想保多少就保多少,必須「半數以下」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