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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考-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大意115 年第 33 題單選題考點:得與應之區別考點:筆錄簽名主體

依審計法規定,審計人員因行使審計職權,對於詢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作成筆錄
B筆錄應由審計人員簽名後交付受詢人
C應封鎖各項有關文件
D得提取全部或一部有關文件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審計法第16條規定,審計人員詢問時「得」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簽名,必要時「得」臨時封鎖或提取相關文件,皆為裁量權而非強制規定。

逐選項解析

A應作成筆錄得與應之區別✕ 易錯陷阱
錯誤。依據審計法第16條規定,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對於詢問事項,是「得」作成筆錄,而非「應」作成筆錄。法律用語中「得」代表具有裁量權,可以視情況決定是否作成,選項將其誇大為強制性規定。
B筆錄應由審計人員簽名後交付受詢人筆錄簽名主體✕ 易錯陷阱
錯誤。審計法第16條明文規定,若作成詢問筆錄,應由「受詢人」簽名或蓋章,目的是為了確認筆錄內容與受詢人所述相符並以示負責。選項將簽名主體錯置為審計人員,且未提及受詢人確認程序。
C應封鎖各項有關文件✕ 錯誤
D得提取全部或一部有關文件✓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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