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概要108 年第 22 題單選題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幾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A1年內,且其退還之稅款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
B2年內,且其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
C5年內提出申請正確答案
D7年核課期間內提出申請
C正確答案
納稅義務人自行錯誤溢繳稅款,108年命題時退稅期間為5年,現行法已延長為10年。
為什麼答案是 C
命題時(舊法)為5年內提出申請,敘述正確;惟現行法(110年修正)已將自行錯誤之退稅期間延長為10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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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納稅義務人自行錯誤溢繳稅款,108年命題時退稅期間為5年,現行法已延長為10年。
看到「自行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舊法退稅期限為5年,現行法已修訂為10年。
逐選項分析
A✕
並非1年內。命題時稅捐稽徵法規定為5年內,現行法已修正為10年內。
B✕
並非2年內。命題時稅捐稽徵法規定為5年內,現行法已修正為10年內。
C✓ 正確
命題時(舊法)為5年內提出申請,敘述正確;惟現行法(110年修正)已將自行錯誤之退稅期間延長為10年內。
D✕ 陷阱
7年為未申報或故意逃漏稅之「核課期間」,與溢繳稅款之「退稅期間」無關。
稅捐稽徵法第28條退稅期間新舊法比較
| 溢繳原因 | 舊法(110年修正前) | 現行法(110年修正後) |
|---|
| 納稅義務人自行錯誤 | 5年內 | 10年內 |
| 稽徵機關錯誤或其他原因 | 無期限 | 15年內 |
本題為108年考題,當時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自行錯誤退稅期間為5年。110年底修法後,已大幅調整退稅期間,自行錯誤延長為10年,機關錯誤則由無期限縮短為15年。考生若以現行法作答會找不到正確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