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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類科共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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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概要11126單選題

甲殺害丙,甲遭羈押後,為避免刑事訴追,甲遂教唆律師乙將殺丙所用之兇刀及血衣棄置於水圳內,有關甲、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不成立犯罪正確答案
B甲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之教唆犯
C乙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之幫助犯
D乙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之間接正犯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湮滅「自己」的證據或教唆他人代為湮滅,皆因欠缺期待可能性而不罰;代為湮滅的第三人(乙)親自動手,則成立直接正犯。

為什麼答案是 A

刑法第165條明定湮滅證據罪客體為「他人」案件。甲教唆乙湮滅「自己」的犯罪證據,實務認為與自行湮滅相同,皆因人性防禦本能而「欠缺期待可能性」,故不成立犯罪。

考點:欠缺期待可能性考點:教唆犯之成立考點:正犯與共犯區分考點:間接正犯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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