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訴訟上之和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B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試行和解正確答案
C和解成立後經過 3 年者,原則上不得請求繼續審判
D必要時,得就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併予和解
答案與詳解
行政訴訟法第 219 條: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處分權且和解無礙公益者,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均得試行和解,非僅限言詞辯論終結前,此為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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