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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
104 年 · 第 19 題
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
民法概要
104 年
第 19 題
單選題
依民法規定,以下何者不是就記名證券設定權利質權的成立要件?
A
設定質權之合意
B
背書
C
交付證券
D
通知債務人
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記名證券設質需合意+背書+交付證券,通知債務人非成立要件。
為什麼答案是 D
通知債務人僅為「對抗要件」(未通知不得對抗債務人),並非質權的「成立要件」。題目問成立要件,故選 D。
考點:設質合意
考點:背書要件
考點:交付生效
考點:對抗≠成立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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