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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0420單選題

甲、乙為兄弟,乙、丙為夫妻。甲中年喪妻,育有年25歲之子丁。乙因故死亡,數年後,丁不顧眾人反對與丙結婚。試問丙、丁婚姻之效力?

A有效
B無效正確答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丙與丁為旁系姻親三親等且輩分不同,依民法規定不得結婚,違反者婚姻無效。

為什麼答案是 B

丙丁為旁系姻親三親等且輩分不同,違反民法第983條,依第988條規定婚姻無效。

考點:近親禁婚考點:婚姻無效考點:得撤銷婚姻考點: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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