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積欠乙鉅額債務,為恐債權人乙向法院對其房屋聲請強制執行,遂與丙通謀,訂立假買賣契約,將名下之房屋所有權移轉給丙,並辦妥登記。丙隨後又將該房屋賣給信賴土地登記內容之善意第三人丁。有關甲、丙間買賣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丙間既已訂立契約,應信賴其意思表示之外觀,該買賣契約為有效
B甲、丙間之意思表示雙方皆明白其非真意,無保護之必要,該買賣契約為無效正確答案
C甲、丙間之買賣契約效力為得撤銷,丁有撤銷權
D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為效力未定,待丁之承認始生效力
答案與詳解
正解。民法第87條第1項: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甲丙均明知非真意,法律無保護必要,故買賣契約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