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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郵政人員佐級晉員級-業務類民法概要10512單選題

有關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自受租賃物返還時起算,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正確答案
B定作人對承攬人之賠償請求權,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關於寄託契約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關於物品之運送,因毀損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本題考短期消滅時效特則,A 錯在起算點應為「返還時」但題目其實正確⋯需細看:A 敘述符合民法第 456 條,實際錯誤在他選項。

為什麼答案是 A

題目要選「錯誤」者。民法第 456 條規定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時效為 2 年(非 1 年),自受租賃物返還時起算。本選項將 2 年誤植為 1 年,故為錯誤敘述,即本題答案。

考點:租賃賠償時效考點:承攬瑕疵時效考點:寄託賠償時效考點:運送賠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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