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自受租賃物返還時起算,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正確答案
B定作人對承攬人之賠償請求權,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關於寄託契約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關於物品之運送,因毀損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答案與詳解
題目要選「錯誤」者。民法第 456 條規定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時效為 2 年(非 1 年),自受租賃物返還時起算。本選項將 2 年誤植為 1 年,故為錯誤敘述,即本題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