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地方制度法有關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關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以記名投票為之,違背憲法第 129 條所定各種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方法行之正確答案
B縣(市)議會正副議長之選舉,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得票達出席總數之過半數者為當選
C縣(市)議會正副議長之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立即舉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D中央法律要求地方議會應以記名投票方式選舉議長、副議長,並不侵害地方自治
答案與詳解
此為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釋字769號明確指出,憲法第129條所稱「選舉」指人民行使選舉權之選舉,議員間選舉正副議長屬議會內部選舉,不受該條拘束,故記名投票並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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