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中華民國憲法與水上警察專業英文112 年第 30 題單選題
依憲法與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並無獨立行使職權之保障?
D正確答案
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皆憲法明定獨立行使職權;國安會秘書長屬幕僚性質,無此保障
為什麼答案是 D
國安會秘書長屬總統幕僚機關成員,憲法與增修條文均未賦予獨立行使職權之保障。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皆憲法明定獨立行使職權;國安會秘書長屬幕僚性質,無此保障
凡憲法本文或增修條文有明文「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者才受保障,國安會秘書長非憲法機關成員,直接排除。
逐選項分析
A✕
憲法規定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受保障。
B✕
憲法明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依法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C✕ 陷阱
監察委員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須超出黨派,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易被誤認無保障。
D✓ 正確
國安會秘書長屬總統幕僚機關成員,憲法與增修條文均未賦予獨立行使職權之保障。
獨立行使職權保障一覽
| 身分 | 法源 | 是否獨立行使職權 |
|---|
| 法官 | 憲法第80條 | 是 |
| 考試委員 | 憲法第88條 | 是 |
| 監察委員 | 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 | 是 |
| 國安會秘書長 | 無明文規定 | 否 |
監察委員自監察院改為民國92年後之準司法性質機關,常被誤以為僅是政治任命而無獨立性保障,但憲法增修條文明文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考生易誤選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