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中華民國憲法與水上警察專業英文112 年第 12 題單選題
下列考試院之職權,何者僅及於法制事項?
A公務人員銓敘
B公務人員考績正確答案
C公務人員保障
D公務人員退休
B正確答案
增修條文第6條將考試院職權「考試」仍全面掌理,其餘事項(銓敘、保障、撫卹、退休)全面掌理,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則僅限「法制事項」。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1項第3款,考績屬於考試院僅掌「法制事項」之範圍,實際執行由各機關辦理,為正解。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增修條文第6條將考試院職權「考試」仍全面掌理,其餘事項(銓敘、保障、撫卹、退休)全面掌理,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則僅限「法制事項」。
口訣:「任考級陞褒」五項只管法制,其餘全包。本題四選項中只有『考績』在此五項內。
逐選項分析
A✕
銓敘屬於考試院「全面掌理」事項,不限於法制層面,包含實際執行,故非本題答案。
B✓ 正確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1項第3款,考績屬於考試院僅掌「法制事項」之範圍,實際執行由各機關辦理,為正解。
C✕ 陷阱
保障屬於考試院全面掌理事項(含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之實際業務),不限法制,易與考績混淆。
D✕
退休為考試院全面掌理事項,包含制度設計與具體核定,並非僅限於法制事項。
考試院職權範圍(增修條文第6條)
| 類型 | 事項 | 範圍 | 口訣 |
|---|
| 全面掌理 | 考試 | 完整掌理 | 考試最核心 |
| 全面掌理 | 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 制度+執行 | 銓保撫退 |
| 僅法制事項 | 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 | 僅訂制度,執行交各機關 | 任考級陞褒 |
考生常誤以為考試院對所有人事事項都「完整掌理」,但增修條文第6條已將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限縮為僅負責「法制事項」(訂定法規),實際執行權回歸各用人機關,此為87年修憲的重要變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