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19 題單選題
甲與丙成立連帶保證契約,擔保丙對乙所負之借款債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請求甲履行保證債務者,甲得行使先訴抗辯權,拒絕履行正確答案
B若丙對乙另有債權,甲就丙應分擔之部分,得主張抵銷
C丙對乙所有之抗辯,甲得主張之
D甲之保證責任範圍,應以丙對乙所負借款債務之範圍為限
A正確答案
連帶保證人等同可被債權人直接請求清償,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人才有先訴抗辯。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先訴抗辯權是一般保證人的典型防線,但連帶保證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乙可以直接向甲請求,不必先對主債務人丙強制執行無效果。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連帶保證人等同可被債權人直接請求清償,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人才有先訴抗辯。
看到「連帶保證」先劃掉先訴抗辯權;題目問錯誤,A 說可以主張,所以就是答案。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錯。先訴抗辯權是一般保證人的典型防線,但連帶保證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乙可以直接向甲請求,不必先對主債務人丙強制執行無效果。
B✕
對。若主債務人丙對債權人乙另有債權,保證人甲在一定範圍內可以援用丙對乙的抵銷利益,避免乙一邊欠丙錢、一邊又全額向甲求償。
C✕
對。保證債務具有從屬性,主債務人丙對乙可以主張的抗辯,原則上保證人甲也可以主張;例如債務不存在、已清償、時效完成等。
D✕
對。保證責任跟著主債務走,甲不是另外負一個無限責任;其責任範圍原則上以丙對乙的借款債務及其從屬負擔為界限。
一般保證 vs 連帶保證
| 類型 | 債權人能否直接找保證人 | 先訴抗辯權 | 考試關鍵 |
|---|
| 一般保證 | 原則上須先向主債務人追償 | 有 | 保證人可要求先執行主債務人財產 |
| 連帶保證 | 可以直接請求保證人清償 | 無 | 看到連帶保證,先訴抗辯通常就是陷阱 |
本題最愛把「一般保證」的先訴抗辯權偷放到「連帶保證」裡。考場看到連帶保證,要立刻想到債權人可直接向保證人請求,A 的說法正好顛倒。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