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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19單選題

甲與丙成立連帶保證契約,擔保丙對乙所負之借款債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請求甲履行保證債務者,甲得行使先訴抗辯權,拒絕履行正確答案
B若丙對乙另有債權,甲就丙應分擔之部分,得主張抵銷
C丙對乙所有之抗辯,甲得主張之
D甲之保證責任範圍,應以丙對乙所負借款債務之範圍為限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連帶保證人等同可被債權人直接請求清償,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人才有先訴抗辯。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先訴抗辯權是一般保證人的典型防線,但連帶保證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乙可以直接向甲請求,不必先對主債務人丙強制執行無效果。

考點:連帶保證考點:抵銷抗辯考點:從屬性考點:責任範圍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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