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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9 題單選題

關於行政執行法明定之管收處分,依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警察機關係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並不包括行政執行官,故管收處分並無憲法第 8 條之適用
B為求國家有效保全其公法上之金錢債權,管收處分之審問程序得不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
C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其必須踐行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立法者得為不同規定正確答案
D管收之目的在金錢給付義務之履行,與刑事訴訟程序之羈押不同,故行政執行官毋需等待法院裁定即得為之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管收會限制人身自由,仍受憲法第8條保障;但非刑事被告程序可由立法者設計不同於刑事羈押。

逐選項解析

A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警察機關係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並不包括行政執行官,故管收處分並無憲法第 8 條之適用✕ 易錯陷阱
錯在把「警察機關」限縮成組織法上的警察。釋字588明白說,憲法第8條的警察機關採功能意義,依法得干預、取締以維護公益者也可能包括在內,管收仍有人身自由保障問題。
B為求國家有效保全其公法上之金錢債權,管收處分之審問程序得不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 易錯陷阱
錯在省略義務人程序保障。管收會拘束人身自由,不能只因國家要保全公法上金錢債權,就不讓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審問程序正是正當法律程序的核心。
C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其必須踐行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立法者得為不同規定✓ 正確
D管收之目的在金錢給付義務之履行,與刑事訴訟程序之羈押不同,故行政執行官毋需等待法院裁定即得為之✕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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